青州市养犬管理规定?(昌盛泰集团公司董事长薛荣跃有什么助人的事迹?)


1、青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城乡环境卫生,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养犬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军用、警用犬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除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外流浪犬的捕捉和狂犬的捕杀。

第五条 公安机关或者依法接受其职权划转的行政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电子信息平台,负责养犬的登记、违规养犬行为的查处和除中心镇建成区外重点管理区流浪犬的捕捉以及狂犬的捕杀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只收容工作。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犬只防疫,犬只免疫、诊疗的监督管理,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导和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监测工作。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等的供应、接种以及犬伤人员和狂犬病人的诊治、监测工作。

财政、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养犬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村(居)民公约、业主公约等养犬管理规约,开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阻止和举报违法养犬行为。养犬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受理举报电话、邮箱等受理途径,接到举报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免疫、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养犬免疫制度。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

第九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除残疾人饲养服务犬外,禁止个人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

重点管理区内,除护卫等合理需要外,禁止单位饲养犬只。

大型犬、烈性犬的标准及名录,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个人饲养的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予以处理。

个人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簿;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因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饲养大型服务犬的,还应当提供残疾证和服务犬的相关专业训练证明或者工作证明。

第十一条 饲养犬只的单位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

单位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养犬用途说明;

(三)养犬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专职看管犬只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专门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六)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十二条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届满前,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的狂犬病免疫单位接种狂犬病疫苗并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犬只免疫信息通过网络等即时抄送养犬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起十五日内向养犬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青州市养犬管理规定?(昌盛泰集团公司董事长薛荣跃有什么助人的事迹?)

养犬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养犬登记申办材料后当场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告知养犬权利义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养犬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于养犬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凭养犬登记证和连续有效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向养犬主管部门申办延续登记。

养犬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延续登记申办材料后当场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养犬登记有效期自作出准予延续决定之日起延长一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凭养犬登记证向养犬主管部门办理养犬登记注销手续:

(一)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者丢失的,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丢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二)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犬只免疫有效期届满十五日前,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提醒养犬人及时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养犬人未在犬只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注销养犬登记。

第十六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饲养犬只不得妨害他人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手术。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在重点管理区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除残疾人携带服务犬外,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采取装入犬袋、犬笼等防止伤害他人的措施;携带烈性犬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

(三)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等措施;

(四)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人员的同意,残疾人携带服务犬以及符合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的除外;

(五)不得遗弃、虐待犬只或者组织、参与斗犬等虐待犬只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城市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和设置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场所,残疾人携带的服务犬、犬只活动公共区域以及符合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的除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管理实际需要具体划定并公布犬只禁入区域。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第十八条 从事犬只诊疗、美容、寄养、训练等经营性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工商登记部门应当将登记信息即时抄送养犬主管部门。禁止在住宅小区内新设立犬只经营场所。

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机构,可以要求养犬人提供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十九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收容和处理流浪、被弃养的犬只以及被没收的犬只。

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做好收容犬只的免疫、消毒等动物疾病预防工作。

犬只收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养犬主管部门会同市畜牧兽医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对佩戴犬牌的走失犬只,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认领。

流浪犬、被弃养的犬只、因养犬人违反本规定被没收的犬只或者超过期限无人认领的犬只,经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个人领养。

收容的犬只无人领养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现狂犬的,应当立即向养犬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养犬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接获狂犬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捕杀。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养犬人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养犬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养犬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没收犬只。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并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养犬单位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安排专人管理的,由养犬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养犬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养犬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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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公共场所以及政府具体划定并公布的犬只禁入区域的,由养犬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养犬人违反本规定,一年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或者被没收犬只的,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第二十九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处理违法养犬行为举报;

(二)未按规定为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和延续登记;

(三)未按规定提醒养犬人及时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四)未及时组织捕杀狂犬;

(五)未按规定开展犬只收容;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31日起施行。

2、昌盛泰集团公司董事长薛荣跃有什么助人的事迹?

一、扶贫、济困、义务献血

1、2008年起,薛荣跃倡议和支持昌盛泰公司党支部开展了“捐助困难母亲”的爱心公益活动,这项活动连续开展了8年,已形成长效机制,每次捐助对象都达60人以上,捐助品及慰问金共约合40万元。

为海西辖区营造了温馨和谐的社会氛围。

2、2014年10月16日,在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的组织和协调下,昌盛泰集团公司董事长薛荣跃一行来到土左旗察素齐镇王齐村贫困村民家中慰问,捐款2万元,并为全村村民送医送药。

邀请天骄医院的9名专家医生携带B超和心电图等设备为村民义诊。

3、2015年5月23日,昌盛泰集团公司组织全体员工进行义务献血。6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血液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献血办给集团公司赠送了锦旗。

二、助弱、助学、助老、助残

4、2012年起,民建回民区总支部发起了为贫困孤独症儿童献爱心活动,已形成长效机制,会员连续四年每年捐款预计1-2万元为呼市快乐星孤独症儿童训练中心31名儿童购置学习用品、体育用品、智力玩具及糖果食品,在为农民工子弟学校捐资助学活动、以及美化环境植树造林活动中,会员们大大提高了对社会的关注度和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

5、2013年至2014年,薛荣跃通过北京艾馨志愿者爱心人士“一对一”活动平台资助贵州省遵义县山盆镇岩湾小学5名贫困生5000元。

6、2015年4月13日,由呼和浩特市红十字会牵头,昌盛泰集团公司向呼市第十九中学初二九班残疾人家庭学生伸出援手,捐助其5000元餐费,今后将继续每年都捐出5000元,直到该学生大学毕业为止。

7、在拆迁呼市耐火材料厂、开发建设盛泰雅园小区过程中,薛荣跃以人大代表的身份与拆迁户促膝谈心,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耐心细致地劝解,对他们反映的真实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并承诺要保障拆迁户的利益,对肢体残疾、双目失明、聋哑人和低保户较大幅度地减免回迁补差款;对其他生活困难户视情节给予不同程度地减免;对少数暂时无力支付回迁补差款的住户入住时再收取;对无力支付补差款的回迁户也给予先入住以后逐渐还款的照顾。

这些做法不仅较好地化解了各种矛盾,而且实现了和谐拆迁,确保盛泰雅园小区建设如期开工。2009年被呼市市委、市政府评为“1999—2009年度全市扶残助残先进个人”光荣称号。呼和浩特市市长秦义同志在2012年4月视察“盛泰雅园”时,高度赞扬了薛荣跃的公司为呼市棚户区改造作出的贡献,称赞小区是“呼市十二五期间打造一流首府城市的又一个新亮点。

”据统计,在十年棚户区改造中,总共为回迁户减免回迁补差款逾2000余万元。

三、抗旱、赈灾、修路、校安、环保

8、2010年4月,为扶持突泉县学田乡平安村抗旱打深井,支援现金10万元。

9、2008年至2010年,薛荣跃在汶川抗震、西南五省特大旱灾、玉树地震、舟曲特大泥石流抗灾中捐助达15万元。

10、在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民建总支部想政府所想,急灾民所急,组织义卖活动,薛荣跃同志每次拍品居首位,还以捐款和缴纳特殊会费等方式开展了多种献爱心活动,体现了会员与灾区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高尚情怀。

2008年薛荣跃获得民建中央委员会“抗震救灾优秀会员”。

11、2006年,在开发建设小区过程中,兼顾了市容市貌和道路交通的改造建设,薛荣跃在公司资金紧张的情况下,毅然投资60万元修筑了阀门厂路(虹云巷),使6路公交车延伸到煤气化总公司,受到了居民和职工的称赞。

12、2003年,昌盛泰集团公司出资4万元,为海西小学修建了校门和传达室。

13、2015年8月24日,为推动民间环保事业进步,薛荣跃向阿拉善SEE生态协会捐款10万元,为留住碧水蓝天作出了一份贡献。

四、履行社会责任

14、2009年,为了解决居民温暖过冬问题,薛荣跃的公司垫资300万元在阀门厂社区为4座居民楼进行了外墙保温改造,保温面积达1。

2万平方米,同时为每户居民进行了铁窗变塑钢窗的更新改造,数量达280个窗户。改造后的楼房焕然一新,经测量室温平均提高了3-5℃。

15、薛荣跃同志出于一种对社会的责任和自幼生长在新钢地域的情缘,多年来就在这片相对落后、贫困的地区开发建设,克服了各种困难,建起了一个又一个高品位的住宅小区,使更多的居民住进了宽敞明亮的楼房,受到了海西地区居民的高度赞扬。

16、在昌盛小区改造建设中,为尽量解决拆迁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公司先后实行了许多优惠措施,把回迁安置补差款额压到了最低水平,大大减轻了回迁户的经济负担,对低保户和特困户给予进一步减免金额的照顾,个别特困户无需交纳补差款,即可入住,而且产权归己,为此公司在近年的拆迁安置中多付出了数百万元的安置费。

2005年公司获得了呼市党委和政府颁发的“开发项目拆迁群众满意单位”的光荣称号。

17、为推动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给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2013年10月在上级党委、预备役师党委的关怀下,薛荣跃在集团公司成立了预备役30师88团一营三连,为筹建预备役连队,无偿提供200平方米办公用房,并出资20万元购置各种软硬件设施设备及军装等,使连队训练和各项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时刻准备着为国防事业贡献一份力量。

2014年公司获得了内蒙古陆军预备役步兵第三十师颁发的“基层建设先进单位”的光荣称号。

人生的价值在于奉献,做建言献策的带头人,首府建设的带头人,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把精力和才智奉献给人民,从而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俯仰不愧天地,褒贬自有春秋”(薛荣跃的座右铭),这就是人大代表,企业家薛荣跃朴素而执着的追求。

一、扶贫、济困、义务献血

1、2008年起,薛荣跃倡议和支持昌盛泰公司党支部开展了“捐助困难母亲”的爱心公益活动,这项活动连续开展了8年,已形成长效机制,每次捐助对象都达60人以上,捐助品及慰问金共约合40万元。 为海西辖区营造了温馨和谐的社会氛围。

2、2014年10月16日,在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的组织和协调下,昌盛泰集团公司董事长薛荣跃一行来到土左旗察素齐镇王齐村贫困村民家中慰问,捐款2万元,并为全村村民送医送药。 邀请天骄医院的9名专家医生携带B超和心电图等设备为村民义诊。 3、2015年5月23日,昌盛泰集团公司组织全体员工进行义务献血。6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血液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献血办给集团公司赠送了锦旗。